波新聞─陶泰山/台北
為引進創新科技參與保險市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於114年4月11日預告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7項法規命令,放寬現行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設條件與營運模式,及將其名稱修正為國際上通稱的「數位保險公司」,並將於近日發布修正條文及配套之7項行政規則。
本次配套訂定與修正之行政規則如次:
一、發布「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1第3項規定之解釋令,明定數位保險公司自開始營業次年度起至設立許可函所定期間內,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相關保險費收入或銷售件數,每年應達所有保險商品總保險費收入或總銷售件數之20%,並於每年度結算日起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數據。
二、訂定「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審查作業要點」,規範數位保險公司申請核准銷售、試辦或實驗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之應檢附文件及審查程序。
三、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之附表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5點規定之附表,增訂創新型保險商品適用之保險商品送審文件。
四、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明定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得不受同點第2項所定最近1年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標準或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應為業界前80%等資格條件之限制,以利設立未滿1年之數位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
五、修正「保險商品審查會成立及審查委員遴選要點」第5點,保險商品審查會之委員組成增列具金融科技相關專長者,以利審查創新型保險商品所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之可能風險及其風險管理機制是否完備。
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純網路保險公司審查會設置要點」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保險公司審查會設置要點」,並配合「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1明定數位保險公司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應達一定比例,與第29條之2「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規定之刪除,擴增審查委員人數,廣納具科技專長之學者專家,暨修正審查會之設置期間、會議出席人數、委員解任事由,與增訂委員迴避事由及任期內之行為規範等。
金管會表示國內保險市場雖然已經有許多保險公司,且不乏積極投入創新之業者,但為加速保險科技創新,營造更有利營運創新之條件,因此決定開放設立數位保險公司,期望藉由創新營運模式之引進,突破傳統保險公司之思維,以提升經營效率與消費者權益。金管會歡迎具備一定獨特創新經營模式之團隊申請設立數位保險公司,並將於近期針對申請設立事宜舉辦說明會,亦將秉持公平、公正之原則,嚴謹審查申請者之營運模式是否具前瞻性、金融科技之應用是否具創新性、實收資本額是否足以因應未來營運需要,暨發起人與負責人之適格性,及經營團隊之法令遵循能力等。金管會期待透過新興商業模式之導入與金融科技之應用,帶動保險市場創新發展及加速產業數位轉型,提供多元保險商品及擴展保險可及性,以落實普惠金融。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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