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記者必須具備法學常識與法律觀念,記者被告之事屢見不鮮,因被爆料醜聞之人當然不滿,記者如無法掌控事實證人證據,極可能遭受無妄之災!
曾因報導某鎮長「酒悾成仔」而被告,那是他當選鎮長就任後第一次代表會期間,中午喝醉酒從辦公室二樓將花盆、磚塊和所有東西都往樓下丟,發洩完後就醉得不省人事,下午代表會開議時無法出席,鎮民代表「郭大炮」說:「做代表幾十年,從來毋捌聽過鎮長啉酒醉無法度出席代表會,人講伊『酒悾』真正無毋著,以後就正式叫伊『酒悾成仔』!」
議會和代表會期記者都會到場採訪,那次根據實際情況報導「酒悾成仔」,不幸被他告上法院,包括法官和許多政界人士、記者公會同仁等與之協商都沒用,最後只好設法調出代表會錄音證據,於出庭前將錄音帶放在他信箱裡,說明法院開庭可以正式要求法官調代表會錄音為證,叫他請律師評估是否能告贏?如我反告他誣告成案,即使不贏所有媒體也會大肆渲染,次日他立即撤銷告訴,那次慘痛經驗之後,我就設法購買錄音筆隨身攜帶,爭議性新聞錄音取證保護自我。
1991年高雄縣杉林鄉長涉及選舉弊案,遭縣長余陳月瑛停職查辦,余陳縣長派人代理鄉長,被停職的鄉長不但拒絕接受,而且拒不交出印信,每天繼續在鄉公所上班,企圖用訴訟方式拖延任期,因為有許多類似案件甚至纏訟拖延至任期屆滿還無結果,後來政府發現弊端因而修改選罷法,更改選舉訴訟為二審定讞。
鄉公所因此發生數次兩派人馬推擠對峙的混亂場面,代理鄉長想盡辦法都無法讓他交出印信離開,特地邀我去他家代擬解職令讓他交給余陳縣長,可見縣長幕僚也無計可施,我當場寫好然因「法不傳六耳」不公開,在場約二十位被請去商討對策的親友,因已商討許久都不知道要以何法逼對方就範,急著想知道我寫好的解職令內容,我堅持不能說,強調說出來會破功,須等到選罷法規定的屆滿兩年不必補選時才可宣布!
其擔任鄉民代表的親友嗆聲:「我們都是鄉長至親好友,豈有可能做出害他之事?」
代理鄉長拗不過那批親友團,叫我公開說明擬妥的解職令讓大家安心,我並非如他們以涉及選舉弊案遭停職依法必須離職,因該鄉長依法也能在訴訟未定讞前不離職,這就是他不離開縣長派下人馬也無可奈何的原因。
我是依法以「鄉長涉及選舉弊案遭主管官署停職查辦,卻三度拒絕接受縣長停職令,其抗拒之行為有現場錄影及媒體報導為證,特以違抗上級命令每次記大過乙次,合計三次大過送人評會議處解職查辦。」
當時在場知情之親友團,碰到原鄉長派下人馬誇耀說縣長拿他們沒轍,還是忍不住說等到兩年期滿就知道沒救了,該鄉長黨派上級獲知並非以停職論處,而是以抗命實質罪名解除職務,確認縣長有此權限,遂於屆滿兩年之前一個月使其自動辭職造成補選,那位代理鄉長披掛上陣,也因其絕不能輸的心態,而造成杉林鄉史無前例的耗資三千萬元選上任期只有一年多的鄉長,但也打破杉林鄉白派持續掌權的政治生態,次年獲選蟬聯,並從彼時起改由黑派掌權廿餘年直至縣市合併。
任職記者四十餘年,也曾幫過不少朋友解決法律問題,內門鄉公所黃鄉長選上就職後,就遭遇前鄉長留下六千多萬元債務幾乎無法按時支薪的困境,秘書和財政課長請我協助他們和討債的中央單位打筆墨官司,拖延到縣市合併後債務一併交由高雄市政府概括承受,當時鄉公所歲入不到三千萬元,歲出一億三千多萬元,如還債六千多萬元給中央,甚至連員工薪水都無法核發,黃鄉長和孫秘書已退休數年,因感謝我幫忙至今仍經常與我保持聯繫。
某署立醫院一位骨科主任是無國界醫生,多次參與無國界醫生救援行動,因幫他報導新聞而交好,一次專程來找我說有一位保險公司的女保險員要告他性侵,不知是否會影響其職務,問我要如何解套?
我要他敘述詳情,才能斟酌有沒有辦法幫忙,他說因為那女人為了拉保險,主動引誘他,事後獅子大開口,因為無法滿足她的需求而提出告訴,我問她有證據嗎?他說她居然錄影存證,我聽說他們是站著做愛,而且那裡沒有錄影設備,她還設法預先錄影,告訴他光是這兩點就不用擔心,因為立姿無法被強迫做愛,錄影更是預備行為,結果真的沒事。
某高中曾爆發某主任被告性侵女學生醜聞,該主任被校方停職查辦,據稱他將自己房屋免費讓那位女學生住,後來那位女學生以嗶嗶扣呼叫器簡訊內容告到學校,那位主任跟我熟識,承認確有其事,而因她欲求不滿無法得遂其願才告發,問我要如何解套?我問她有錄音機錄音帶證據嗎?他說沒有。
那時很少錄影設施,也沒有手機,我購買錄音筆時就因價錢昂貴而捨不得,但是為了保護自己,以防被告時無法自證為依照事發當時情況據實報導,所以才忍痛耗費不貲購買採訪裝備,深信一位高中生不可能購買昂貴的錄音筆,只靠限制字數的呼叫器簡訊簡短內容不能當實際證據,只要他矢口否認就沒事,結果因證據不足而不成立,那位主任雖然無罪,卻也被學校開除,做了並非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而是正經男人本不該做、為人師表更不可做之事,追悔莫及!
道路上標誌標線是人車遵行方向,不幸發生車禍時,那些標誌標線就成為交通警察丈量的「法線」,所以每次交通事故,都會看到警察用尺在量車子所在位置與道路標線距離,藉以判斷哪位駕駛人違規。
無法畫線的水域,就以海圖上的標示為依據,海事學校在學期間海商法是必修課程,一次我們在密士西比河紐奧良小麥碼頭附近錨泊等卸貨,我當三副那晚20:00-24:00值班完要下班時,因流水湍急前面的船似乎有異動,交班給二副時特地指給他看要他小心看守,結果那艘船果然流錨,我們那艘船也因那艘船逼近造成的亂流影響跟著流錨,船長不得不叫領港來移動船舶重新拋錨。
領港來了下令起錨,結果錨不知勾住什麼東西無法起錨,很明顯地看出絞起錨鍊時船頭下沉現象,但是我們的船已漂流到禁止錨泊的「管線區域」,非起錨不可,船長配合領港下令起錨,我們是五萬噸散裝船,起錨機動力強勁,硬拉時不但船頭被拉往下沉,且絞錨鍊的齒輪附近冒出火花,過不久錨是拉起來了,但是附近水域和陸地上同時一片闃黑,過不久領港接到電話,轉告船長說路易斯安那州政府要告我們。
我們船長、大副、二副、三副都被調去問訊,船公司聘請後來曾任僑選立委的紐奧良船務代理商關沃暖翻譯,船長、大副、二副被問了將近三小時,最後輪到我時,我問說不要請人翻譯可以嗎?因為船上專有名詞都翻譯錯誤,法官說當然可以自己表述,我跟庭上說明,我們被前船影響而流錨到禁止錨泊區是「管線區域」而非「電纜區域」,為何會拉斷電纜導致停電?管線損壞我們應該賠償,電纜損壞是海圖標示錯誤的問題,並呈上我們起錨地點的海圖證明。
結果,短短幾分鐘內,我為公司打贏了這場官司,因為海圖上的標示,如同道路上的標誌標線一般,萬一出事時,海圖標示就可以用來判斷船舶發生海事問題的是非對錯,紐約總公司很高興獎勵我們,因為如果官司打輸,公司可能無法承受巨額賠償,總公司派駐紐奧良的駐埠工程師全程在場旁聽,對於船長表現頗為不滿,而我在此事件中卻能抓住重點,使公司幸免於難。
那位船長當時太過慌亂失神,領港跟他說話都聽不懂而不知如何應對,只好由我與船頭的大副轉述領港意思,船長卻莫名其妙記恨於我,竟要公司把我調走換三副,我們外籍船員如合約未期滿被送回要賠機票錢,但紐約總公司和臺灣公司都不同意,結果反而是他未期滿就被公司調回,我直到期滿才下船回家。【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漾新聞 #高雄 看更多新聞請點選【漾新聞官網】網址https://youngnews3631.com/index.ph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