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表示,海馬、石珊瑚、部分軟珊瑚是國際瀕危野生動植物貿易公約管制物種,然過去並未針對活體單獨號列,致難以掌握進出口數量,經該署協調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獲其同意,前述活體商品將自11月1日起採用專屬貨品分類號列。海保署表示,此規範將有助於掌握該3類海洋動物進出口狀況,亦有助於擬訂海洋生物保育管理政策,並呼籲廠商未來於通關報運時,應注意正確貨品分類號列,以免卡關。
海保署說明,海馬屬所有種(目前已紀錄至少46種)、石珊瑚目所有種(約有2,000餘種)、黑珊瑚、藍珊瑚、笙珊瑚(屬於軟珊瑚)等,均已列入華盛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附錄物種。當中海馬為海龍科小型硬骨魚類,為高度演化或特化的海洋物種,因棲地侷限、破壞或喪失,及過度商業利用,導致族群數量縮減。近來有飯店將海馬融入菜單食材中,海保署特別提醒,許多生物因人們過度的利用而面臨生存危機,建議勿採捕野生物種,海馬養殖場倘是以購入人工繁殖海馬,或可減輕野外捕捉的壓力。
該署也指出,珊瑚具有造礁、保護海岸、孕育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平衡、供應食物和藥物、推動觀光休閒旅遊、促進藍色經濟、教育研究、培育海洋文化等價值、功能與服務,同樣為自然生態與人類社會重要的資產,應減少採捕野生個體。
海保署強調,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暨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海洋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也提醒未來報運活海馬、活石珊瑚及活軟珊瑚時,應申報正確貨品分類號列,以加速貨物通關。
閱報秘書:
一、華盛頓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根據 1963 年 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成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起草的。1973年3月3日,8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華盛頓特區舉行的會議上最終商定了該公約的文本,並自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是由各國和區域經濟整合組織自願加入的國際協議。同意受《公約》約束(「加入」CITES)的國家稱為締約方,目前已有184個締約方。其目標在藉由建立各締約方核發附錄物種的輸出入許可證制度,來管理野生動植物的國際貿易,以保護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該公約將附錄物種分為三個等級,其管理原則如下:
附錄一物種:有滅種威脅須嚴格管制。
附錄二物種:族群數量稀少須有效管制。
附錄三物種:特定國家指定有效管制。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增列CCC0301.19.00.21-0「活海馬」、CCC 0308.90.19.21-4「活石珊瑚」、CCC 0308.90.19.22-3「活軟珊瑚」3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圖:臺灣北部海域常見的三斑海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