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有關聯合再生公司在彰濱產業園區太陽光電標租案,經濟部表示,在釐清相關疑慮前,將不發給電業執照。
本案依據《產業創新條例》及《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在聯合再生公司釐清經營主導權及案場經營管理20年的疑慮前,經濟部將不發放電業執照。同時,經濟部已要求該公司董事會提案,強化公司治理能力以履行投標承諾。未來,經濟部將在其他產業園區土地出租作業中納入監察院的意見。
針對「未設定電價回饋金下限」的問題,經濟部表示,未來如有其他太陽光電出租案,將考量目前案場出租條件、多數案場電價回饋金標準及執行情形等因素,通盤考慮設定電價回饋金下限。
對於「評選過程中明顯差異之情形未予處置」,經濟部表示,未來辦理其他產業園區土地出租評選作業時,將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決標訂定之相關評選規範及程序。
此外,對於「廠商買回之甲、乙種特別股其表決權、分配股息、紅利、分派剩餘財產等實際權利僅餘1成」的問題,經濟部已在臨6、7設置中新增有關股權轉讓相關限制的內容。如認定股權變動事件影響租約完成使用目的,經濟部可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終止土地租約。
經濟部已發文給聯合再生工程公司,要求其針對外界質疑其能否履行案場經營管理20年的承諾,加強履行承諾的執行能力。此外,經濟部及國發基金公股代表已派任董事及獨立董事,要求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提案,針對外界質疑提出強化母公司對聯合再生工程公司治理能力的說明及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