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曉青/高雄
高市勞工局日前與高雄榮民總醫院合辦高雄市醫院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宣導會,由勞檢處分享大型醫院對於職場不法侵害(職場霸凌)預防計畫之訂定、分工權責及實務作法,並特別邀請林少尹律師,以職場霸凌因應的法律常識與實務介紹為題,透過判例分享傳授勞工如何蒐證自保及可採取之法律途徑。勞工局表示,醫療院所為職場霸凌之高風險群,其中病患、家屬或不特定的第三方都係潛在不法侵害之加害者,除了要面對外部職場霸凌或醫療暴力,醫療工作步調緊湊,稍一耽擱極可能對病患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也因為緊繃的情緒容易加大職場壓力,可能衍生內部言語暴力等不法侵害,雇主除應訂定相關計畫採取有效預防措施外,也應積極協助醫護人員維護個人權益,並讓霸凌或施暴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主講人林少尹律師指出,面對職場霸凌,可以透過行政、民事及刑事三面向去主張權利,行政的部分可透職安法來要求雇主採取預防措施,如造成勞工職業災害,亦可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在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或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為二年;在刑事部分,霸凌者可能觸犯傷害罪、恐嚇危安罪、公然污辱罪及誹謗罪,但須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林少尹提到,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務必要保全物證如診斷證明、LINE對話、FB、影音資料等,並掌握相關時效,以維護自身權益。
勞工局說明,若有涉及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之醫療暴力行為,醫療法已納入刑事處罰範疇,且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各醫療院所應依衛生主管機關的相關通報與應變機制辦理。而職業安全衛生法自103年修法施行以來,修法重點之一即為強化勞工生理及心理健康之保護,明定雇主應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不法侵害預防之立法意旨,主要係課以雇主預防性之危害辨識、評估、場所配置及適性安排等作為之義務,尚無涉個案處理及因果關係認定,因此,透過林少尹律師的講解,更能讓醫護人員及勞工朋友明瞭如何捍衛自我權益,也呼籲雇主除應落實規劃辦理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外,並能針對涉及勞工個人權益之案件,進一步提供適時的協助或照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