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曉青/高雄
漁民朋友應在漁業執照期滿前3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至海洋局或其他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漁業執照在有效期間始能申請相關漁業補助措施。漁業執照逾期,漁船筏不得出港作業,泊靠在漁港內的漁船筏每日要計收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提醒漁民朋友一定要注意。
海洋局表示,配合中央漁業署修正發布「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海洋局於113年6月4日公告修正「高雄市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其中第2點規定,未領有有效漁業執照者,漁港主管機關將依該費率標準收取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
海洋局說明,針對停在漁港內未領有效漁業執照之漁船筏,漁船收費費率以總噸位計算,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4元計收;至於漁筏、舢舨則以船舶長度計算,按每公尺每日新臺幣20元計收,近期將啟動全面清查高市轄管15個第二類漁港漁船筏停泊狀況,以排除不作業漁船筏滯港問題,使得漁民朋友有足夠的碼頭作業空間使用,並讓船席位調度輪轉發揮最優效能。
海洋局強調,漁民朋友一定要記得定期換發漁業執照,以保障自身工作權及財產權,避免誤觸法規受罰,倘對漁業執照申辦業務有疑義,可逕洽海洋局前鎮漁民服務中心07-8157085瞭解。
圖/興達漁港近海泊區沿近海作業漁船停泊及進出港現場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