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凡/高雄
高雄市社會住宅大增為1萬8千多戶,將於114年至116年陸續完工,招租、服務、維護及管理業務需求增加,高雄市政府於本會期提送『高雄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草案,高雄市議會於10月17日召開公聽會,由黃柏霖議員及都市發展局局長吳文彥共同主持,邱俊憲、湯詠瑜、李雅慧、黃文益、黃捷、江瑞鴻、張漢忠、張博洋及劉德林議員列席,會中提出召聘各類專才,並保留盈餘以利住都中心營運。
黃柏霖議員表示,由於議長要求重要法案要先收集專家學者的意見,第一次舉辦有一些修改意見,因此再辦第二場,希望收集執行者的意見,高雄未來會聚焦8大業務,要有人推動,才能讓高雄在效率及效能上提升。黃捷議員則詢問人力問題,希望以誘因找到人才。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中心執行長錢奕綱表示,目前新北市住都中心編制58位,面對4,000戶住戶,擔心高雄要尋找人才不易,因薪資福利都要比外面好。他認為都市更新在北部是顯學,民眾觀念要改變才會成功,並增加住都中心收入。他提到新北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但未列入自治條例,所以要更改時就不用送議會,而此自治條例第26條規定年度盈餘要上繳,但因新北市住都中心未負責興建,所以盈餘全部上繳監督機關;人才需求方面,他認為大學應有都市更新系,從基層培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組簡任技正林佑璘表示,此條例中第3條第4款,因住都中心為政府成立的專業機構,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委託的動作,建議將「受託」文字刪除。第9條,董監事的任期可參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作法以2年、4年交錯聘任的方式,避免空窗期產生;而董事長是否為專任或局處首長兼任,應看行政法人特性。第26條盈餘回繳部分,她認為立意良善,但應等住都中心穩定後再談。另外,她指出人才需要時間醞釀,目前政府已規劃補助學校成立學程,讓學生有學習管道,畢業後馬上進入職場。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吳明孝表示,行政法人功能在於人事和財務面鬆綁,透過行政法人執行,人才部分可提升專業性,以民間資源找執行者,有留才的作用。行政法人不代表不行使公權力,因適用於社會住宅法,所以為高度的法規,相對公權力較高,因此細部規劃須重視。他建議董事會的組成加入社會福利和社會政策的人才,透過都更可讓都市空間再利用,社會住宅思考更為全面。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中心主任夏翠蒂表示,條例中使用很多的委託用詞,可以改用「同意」或「指定」,對於未來給予住都中心的業務,用詞可再考量。條例第9條對於董監事的任期有限制,她建議應有穩定、持續性的人員,有利於對民眾的承諾及業務執行。對於盈餘繳回部分,她認為行政法人手上有資金比較好執行,尤其是市府臨時交辦的業務或突發事件,盈餘保留彈性,才能讓住都中心有餘裕執行。
國立屏東大學不動產經濟學系教授張桂鳳表示,成立行政法人為的是公益性,實現自給自足、居住正義的目標,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今年要在高雄成立南部辦公室,將可讓不動產市場更平穩、更符合需求。她認為條例第3條的「委託」可保留,政府機關加上(構)。第29條有關債務部分,可考量是否加註以自有資產作為舉債擔保。她也建議可成立稽核室,並將行銷公關人員納入組織架構。她認為高雄成立南部辦公室後,必定聘用相關人才,自然也會吸引更多科系的人才進來。
黃柏霖議員表示,請法制局聽取專家意見後再研究,務必把與中央牴觸的部分刪除,不清楚之處可再與都發局和學者討論,讓條例一次過關。
都發局局長吳文彥表示,人才需求的確是未來最大挑戰,而繳庫部分屬內部協商,可以再討論。高雄的社宅多半為公私協力來興建,不會影響財政負擔,未來將把重點放在都市更新,由專業人力去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