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新聞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偏鄉教育工作者每天面對山路坍方、落石及嚴峻氣候等通勤風險,傷害保險卻因到任時間與職務不同,形成「同校不同命」。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19)日下午將討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修法議題,臺灣教育產業工會等8大教師工會直指,現行制度「錯把保險當獎勵」,造成新舊教師及教職、行政人員差別待遇,要求修正第20條,將傷害保險明定為全體偏鄉教職員工的基本保障。
臺教產理事長郭彥成指出,現行《偏鄉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對在非偏遠地區服務成績優良、自願赴偏遠地區任職的校長及教師給予特別獎勵;依此制定的《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卻將適用條件限定為「由非偏遠地區自願赴任」,並以該辦法107年6月21日施行後、實務上自108學年度起的新任及轉任教師為主要對象。
郭彥成表示,這項門檻將立法前已在偏鄉學校服務的現職教師排除在外,導致108學年度以前即長期深耕偏鄉者,無法獲得傷害保險補助,形成「新任、轉任有保障,長期深耕無保障」的一校兩制,不僅制度失衡,也打擊第一線教師的留任士氣。
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蕭家怡表示,偏鄉學校的正常運作並非只仰賴校長與教師,幹事、護理師等行政人員同樣是不可或缺的成員,也承受相同的偏遠通勤與天災威脅。然而,現行傷害保險補助對象僅限校長及教師,未將其他教職員工納入,造成行政人員被排除於安全保障之外。
蕭家怡指出,依地方工會與地方政府溝通的經驗,問題根源在於中央法規授權不足及適用限制僵化,使地方政府即使有意擴大照顧,也面臨依法無據的困境。唯有從中央修正母法,才能讓偏鄉學校所有團隊成員獲得平等的人身安全保障。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李雅文批評,現行制度最大的盲點,是《偏鄉條例》第20條未將傷害保險明文列入,教育部制定授權子法時,反而把傷害保險納入「特別獎勵」,使原應屬於基本生命安全的保障,變成只提供給特定自願赴任者的獎勵。
李雅文強調,偏鄉地區的坍方、落石及交通風險,不會區分新任、現職,也不會區分教師或行政人員。傷害保險是偏鄉教育工作者必要的生命安全防護,不應因到任時間或職務而有差別,更不該被降格為吸引人員赴偏鄉服務的優惠。
針對制度缺口,8大教師工會建議將《偏鄉條例》第20條拆分為兩項。第一項明定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除依法參加相關保險外,應由各主管機關另行投保傷害保險;第二項則保留對在非偏遠地區服務成績優良、自願赴偏遠地區服務的校長及教職員給予特別獎勵,相關保險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郭彥成表示,修法核心是將傷害保險與特別獎勵明確分開,讓保險回歸獨立的法律保障,適用對象擴及所有校長及教職員工;自願轉任者的特別獎勵則另行規範,終結因到任時間與身分不同造成的差別待遇。
8大教師工會共同呼籲教育部及朝野立委正視「錯把保險當獎勵」的制度失衡,優先推動《偏鄉條例》第20條修法,落實全員平等保障,讓偏鄉教育團隊能在具備基本安全防護的環境中安心服務、長期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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