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戴貴立/專題
就事論事,公務員操守本來就是要謹守。縣政府大費周章,召集清潔隊長研習聽課,效果是有的。不過看看日本公務員,清潔隊的實例,可以比較一下。
據日本橫濱一位主婦岸田太太的故事為例,她曾經苦惱於鄰居將垃圾堆積巷子口,召集鄰人開會取得共識,並改善。事後感謝清潔隊員辛勞,準備了冰涼礦泉水給司機,清潔隊員接受了一瓶飲料,這是人情世故,當時一切很自然。不料民眾檢舉,隔日再送礦泉水,清潔隊員婉拒了。
岸田夫人還說,日本公務員兩年調動一次,夫妻不能同一個單位。據說唐宋明都有官員輪調的制度,避免在一地久了,產生弊病。所以日本防貪污不可謂不嚴。然而基層小公務員沒有機會,不敢貪污,高層議員或是大人物呢?受賄事件不是依然層出不窮?
日本如此,台灣或是大陸會好很多嗎?貪污難免,查處判刑才是重點。大陸貪污人民幣百萬,死刑。清代明代都有嚴懲貪腐,連坐,流放,砍頭,依然禁絕不了「歪哥」。所以制度重要,防弊更重要,判刑有效。但是只要誘惑在,機會有,弊病就有,貪是「人性」,無法免。抓大也不放小,才能弊絕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