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高雄關表示,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民眾如不服海關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稅款、特別關稅或裁處,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依申請書所列項目逐一填寫,俾利審核。復查申請書得於高雄關網站下載(路徑:便民服務>書表檔案下載>高雄關書表下載>法務類>復查申請書)。
該關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受理復查案件時,常發生申請人名稱誤載情形,尤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為法人組織,申請書上之申請人應填載法人名稱,並加具其代表人姓名及個人資料,例如「申請人」應填寫「○○公司」,「代表人」則填寫公司登記之代表人姓名,不可以公司之代表人、業務負責人或辦理救濟業務之員工等為申請人;另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為「○○企業社或商行」,因其不是法人組織,不具法人格,故復查申請之申請人應為該企業社或商行之登記「負責人」,不應填寫企業社或商行名稱。
高雄關提醒,民眾提出復查申請時,請依式詳細填寫復查申請書各項目,切勿遺漏,以保障救濟權利;倘未依格式提出或有誤載、誤繕情事,若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屬不能補正者,將導致程序不合法,而喪失救濟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