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高雄○○廣告公司代理銷售屏東縣某鄉之預售屋建案,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請委託代銷契約備查及逾期申報共22戶預售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遭移送機關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裁罰69萬元,該公司收到裁處單後逾期未繳納,地政局乃將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簡稱高雄分署)強制執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可知,「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此規定之由來係因社會各界迭有反應預售屋實際成交資訊因申報登錄期間過長,致該資訊揭露未具時效性,易造成有心人士炒作或哄抬房價之意見,故規定以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申報登錄成交資訊;另為利代銷經紀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握其代銷預售屋資訊,亦規定應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限期報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備查。
高雄分署收案後發現○○廣告公司前已因滯欠營所稅及勞健保等案件遭高雄國稅局等機關移送高雄分署執行,經扣押公司銀行存款及應收帳款,尚欠138萬元,公司負責人依高雄分署命令到場報告公司財產狀況,表示公司係為代銷公司,且已一年沒有接到案件。為兼顧國家稅收與避免影響公司營運,同意讓負責人以每期8萬元辦理分期,全案業經核准分期繳納在案。
實現居住正義為全民企盼,亦為國家政策,而資訊即時公開透明乃一切之基礎,高雄執行分署對此類案件恪遵「公義」與「關懷」的兩大核心價值,採取鐵腕手段強力執行滯欠大戶或惡意脫產的義務人,但對於無資力或有困難者,高雄分署也會審酌個別案件的狀況,適時採取寬緩措施,以協助義務人清償積欠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