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李雲/台北
針對鏡周刊、鏡電視近日又再持續以近乎人身攻擊性之報導,宣稱陳宗基日前出庭受訪時使用假麥牌,並且透過渲染誤導及轉移焦點方式,指稱他受訪內容全是造假。為此陳宗基6日透過律師進行澄清和駁斥,他完全完全不清楚所謂的假麥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對於這起因他出庭而衍生的羅生門案外案,他強調,當天他本人所述乃有所憑據,經濟部商業司公開的商工登記資料也都查詢得到,鏡周刊所謂的「造假採訪」指控完全無法令人信服,顯見鏡傳媒集團已經淪為涉己關聯企業製造假新聞、打壓他個人的工具和打手,嚴重濫用自身為新聞媒體應負起為社會大眾監督之新聞媒體第四權。
陳宗基表示,他已於今年7月對鏡傳媒提告,盼杜絕一連串的媒體亂象,這次鏡電視、鏡周刊不改劣行,逕自指控他偽照新聞麥牌並安排假記者採訪,他本人樂見士林地檢署分案,希望檢方盡速偵辦以還他個人清白。而且既然檢方開始調查,可見該報導確實已對他本人及三顧公司的名譽產生嚴重侵害,故鏡傳媒、鏡電視已涉犯刑法誹謗罪、證券交易法上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等罪,他要求鏡傳媒須於三日內更正聲明稿及並公開道歉,否則他將繼續依法追究鏡傳媒及相關媒體之刑事、民事責任,負起行為損害賠償等責任。
以下為陳宗基透過律師發布的聲明文:
主旨:因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8月28日於鏡週刊網站刊登之聲明稿,其內容傳遞錯誤不實資訊,以及112年9月4日刊登標題為「【堵假麥帶風向】仿冒T台、東森麥牌踢爆三顧陳宗基假記者堵麥演很大(本文為涉己新聞)」之報導,已嚴重侵害陳宗基本人名譽,為此,為代委任人陳宗基先生聲明,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本聲明書係依「陳宗基」先生委任意旨辦理。
二、據前開當事人委稱:
(一)緣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鏡傳媒』)所經營之『鏡週刊』網站,於112年8月28日刊登聲明稿:『一、林書弘先生與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毫無關係,鏡視界基金也非精鏡傳媒旗下公司,該基金以發展影視產業為宗旨設立,包含林書弘先生及鏡文學均為投資者之一,且還有其他共同理念的企業主投資,相關資料均屬公開資訊,稍作查詢並不難分辨,惟陳宗基竟扭曲、簡化成林書弘先生身兼鏡傳媒旗下的鏡視界董事,明顯惡意誹謗並散布於,心態可議』云云。
(二)然查,自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即可得知,鏡傳媒乃持有鏡文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鏡文學』)百分之百股權;鏡文學亦持有鏡視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鏡視界』)之股權並佔有三席董事,而林書弘亦代表原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而與鏡文學同時擔任鏡視界之董事,況且鏡傳媒與鏡視界兩家公司所登記之公司地址亦屬相同,可見林書弘確實與鏡傳媒有關,故本人所述乃係有所憑據,並非如系爭聲明稿中竟謊稱林書弘與鏡傳媒毫無關係可言!
(三)再查,自內政部人民團體查詢資料,並無查詢到任何有關鏡視界基金之資訊,可知聲明稿中所稱鏡視界基金即為鏡視界公司,然系爭聲明稿亦再度謊稱鏡視界基金也非精鏡傳媒旗下公司,身為新聞媒體之鏡傳媒所發布之聲明稿內容卻傳遞諸多錯誤不實之資訊,並用以栽贓本人為言論不實,已侵害本人名譽權,故請一律將系爭聲明稿內容中錯誤不實之資訊予以更正,並將正確資訊揭露予社會大眾,以正視聽。
(四)此外,鏡傳媒除透過鏡週刊對本人長期進行跟拍並恣意杜撰虛構的報導內容多達數十篇外,鏡傳媒更透過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鏡電視』)於112年8月9日製播長達19分鐘之調查報告,繼續對本人窮追猛打為不實報導,其背後乃因鏡傳媒、鏡電視均已受特定人士操作利用,除前述已說明鏡傳媒確實與林書弘確實有關係外,鏡電視新任董事長鄭優,亦身兼博醫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而博醫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亦為超基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基因』)之大股東!可見鏡電視亦與超基因、林書弘有關係,卻仍濫用新聞自由,為特定人士護航並淪於打手之舉,實無視新聞自律原則及涉己新聞所應遵守之公平原則!
(五)又本人於該日公開揭露鏡傳媒與林書弘之關係後,鏡傳媒於112 年9月4日刊登『【堵假麥帶風向】仿冒T台、東森麥牌踢爆三顧陳宗基假記者堵麥演很大(本文為涉己新聞)』之報導,系爭報導始於標題加上『涉己新聞』,然於此之前,鏡傳媒近三個月以來連續大量報導本人及本人所屬三顧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新聞,卻為何均未表明為涉己新聞,更顯有可議,在在可見鏡傳媒、鏡電視兩家公司均早已淪為被特定人士利用打壓本人之工具,嚴重濫用自身為新聞媒體應負起為社會大眾監督之新聞媒體第四權!
(六)再者,本人當日於開庭結束後於法院外確實有接受採訪,然身為受訪者並無法一一掌握或確認來訪者身分為何,鏡傳媒卻仍繼續受上開特定人士操作而逕自指控本人有偽照新聞麥牌並安排假記者採訪之情事,況且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亦因系爭報導開始調查,則系爭報導確實已對於本人及所屬三顧股份有限公司之名譽造成嚴重侵害,故鏡傳媒、鏡電視已涉犯刑法誹謗罪、證券交易法之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等罪,並應對本人及所屬三顧股份有限公司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七)本人已於今年七月對鏡傳媒提告,盼杜絕此一連串的媒體亂象,最後,本人亦希望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能盡速分案偵辦以還本人清白,更要求鏡傳媒於三日內更正系爭聲明稿及刪除系爭報導並公開道歉,以及若有引用系爭報導之其他媒體亦應於三日內刪除並公開道歉,否則本人將依法追究鏡傳媒及其他媒體之刑、民事相關責任。」等語。
三、經與當事人確認真意後,爰代達如上。
恆昇法律事務所 張品黎律師